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二章 提取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非本市户籍职工,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异地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符合上述(一)至(七)项提取条件的,在提取时,其本人或配偶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归还贷款。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具有自有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租赁自住住房支付房租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支付自住住房装修费的;
(七)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属特殊困难的;
(八)职工本人、配偶及无经济来源的子女身患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其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重大损失,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本人(共有产权人)在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如提取本人账户内存储余额尚未不足的,还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符合上述(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在办理提取时,其本人或配偶未还清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纯商业贷款)的,不得提取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