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公积金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的
提取材料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全款购买本市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购买商品房产权登记备案介绍信》或其他有效的房屋销售许可材料。
2、购买本市二手房或购买本市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
3、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搬迁验收单、交款收据;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
4、异地购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夫妻一方在异地工作证明(人社部门正式调令或在当地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保证明)或异地户籍证明。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城镇建设用地许可证》、城镇规划部门同意建造的许可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费用收据。
6、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提供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大修危房鉴定报告。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及《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借款合同》及还款明细。偿还异地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在贷款所在地工作证明(人社部门正式调令或在当地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保证明)或户籍证明。
缴存人及配偶在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并且租赁住房的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收据或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由产权部门即时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地名下无住房证明、所租赁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租赁合同、结婚证(单身的出具单身证明和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