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使用效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建金[2015]9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受理和审批。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的。
(四)退休、出境定居或调离本市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二年未再就业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非本市行政区域户口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八)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
第六条 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但尚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七条 缴存人购买的自住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其共有人为同一户口的父母、子女、配偶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缴存人及配偶或共有人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金额。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缴存人偿还商业银行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缴存人及配偶或共有人可以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一年的还贷额,本年不提取的,以后年份再提取时不得累计;缴存人偿还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按齐公积金管委会发[2015]3号《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按月扣划委托还款暂行办法>的通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