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条件:
一、除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所在单位不欠缴住房公积金,职工销户前,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缴存状态。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购买使用权住房和装修住房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非本市常住户口和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或因企业破产、转制等原因,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未再就业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0%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依照《继承法》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同时销户。
办理要件: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居民身份证;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证明提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等材料。
(二)根据提取情形不同,职工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并执行相应的提取额度规定:
1、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无退休证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提供身份证。
本款人员所在单位若欠缴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的缓交报告,经中心报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伤残证(1-4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3、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护照、签证、居留手续(同时出具公安相关部门证实的居留手续或翻译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