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说明

住房公积金2018-08-17李一老师

廊坊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  

提取额度

第九条 符合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条件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和同户籍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可以在有效提取凭证生效后的两年内,凭有效提取凭证只能提取一次初审日之前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至账户余额的千元以上的整数倍,但提取额合计数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付费用。

第十条 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支取条件的,在还贷期至贷款还清前1年内,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和同户籍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父母、子女)每年可以提取一次贷款还清日以前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但提取额之和不得超过已偿还贷款本息总额。每次提取额按以前最后一次提取月份至本次提取月份期间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计算提取,提取至千元以上的整数倍;但使用贷款购房的,购房与还贷累计提取额合计数不得超过总购房款。

因购房、还贷等提取公积金的,时间间隔最少为对应月份的1年以上(不包括贷款还清提取)。

第十一条 符合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支取条件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和同户籍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可以每3个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职工最后领取生活保障金月份(含当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至账户余额千元以上的整数倍;其他同户籍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申请提取时,职工户籍已迁出的,还应当提供户口薄上记载的职工户籍迁出时间证明(应晚于最后领取保障金的月份)。

符合第五条第(十四)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至账户余额千元以上的整数倍,合计不得超过突发事件中职工本人实际负担的费用。

第十二条 符合第五条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及第六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后,应当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

提取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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