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说明

住房公积金2018-08-15李一老师

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的;

非房屋类: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2、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离休、退休的;

4、出境定居的;

5、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6、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符合以下条件的;

(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缴存职工户口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的;

(3)缴存职工为本市户口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年未再就业的。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别墅及偿还上述房产贷款本息的;

3、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

提取材料

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下列资料:

(1)《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单位代为办理的,职工须在《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上签字,如因故不能签字的,由单位出据原因说明,并加盖公章。

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时,除提交上述办理资料外,还须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交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房屋类:

宝鸡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非房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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