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个人住房消费,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住房、集资建造住房、还迁住房。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业务合同或协议,明确委托人与受托人权利与义务。
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满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有住房,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和住房公积金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职工住房公积金启封并重新缴存满一年以上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