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一、范围对象
2015年6月30日在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
二、调整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缴存基数为2015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上限最高不超过18200元,下限仍为1630元。缴存比例仍执行以往年度政策规定。
(二)以上调整内容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三、逐月住房补贴和租金补贴
逐月住房补贴及租金补贴基数随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比例执行苏事管[2015]24号文规定。
离退休职工发放租金补贴的计算口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即离退休时计发离退休费的工资基数、离退休后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和发放的补贴)。
四、调整操作步骤
(一)各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到各自归集银行网点或北京西路16号苏兴大厦一楼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拷贝职工缴存基数数据信息文件(格式为单位账号+g或b.xls作为文件名,用于报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更新单位职工月缴存额使用)。
其中单位用于填报审批的纸质材料:
1.省级机关房改办表格(电子文档在www.jsglj.gov.cn网站“住房制度改革”专项栏目下载,计算机填写后打印报审):
表1《2015年度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