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湘建金〔2016〕124号)精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增加就业,现就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严格规范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一律不得高于12%,缴存基数最高一律不得超过长沙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申请在5%-12%的范围内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符合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园区企业住房公积金缓交试点政策条件的,仍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园区企业吸纳大龄人员就业住房公积金缓交试点的通知》(湘建金〔2016〕11号)规定执行。
四、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暂按两年执行。本通知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