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
沧政办字〔2016〕70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促进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根据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冀建金〔2016〕2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缴存单位应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2005]5号)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高于12%,高于12%的一律规范调整至12%。 二、连续亏损六个月且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三、连续亏损六个月且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的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企业,可以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 五、企业缓缴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六、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七、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