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本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21名成员。管委会审议通过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审议通过度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个贷政策调整、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贷款项目调整、整体委托市住房保障局诚信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承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等事项。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市政府管理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11个处(科),下设15个管理部。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共计10家,比上年新增0家。全年实缴单位6184家,实缴职工43.33万人,缴存27.79亿元,同比增长5.23%。当年新开户单位201家,新开户职工2.14万人,净增单位181家,净增职工-0.2万人。截至2015年底,缴存总额195.68亿元,缴存余额94.91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6.55%、-15.23%。
(二)提取:全年提取44.85亿元,提取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161.39%,比上年同期增加286.3个百分点。截至2015年底,提取总额100.77亿元,同比增长80.17%。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本市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6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40万元。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共计7家,比上年新增0家。
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8万笔19.48亿元,同比增长29.91%、44.3%。回收个人住房贷款6.54亿元。截至2015年底,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84万笔107.16亿元,贷款余额73.55亿元,同比增长15.78%、22.23%、21.37%。个人住房贷款率为77.5%,比上年同期增加23.36个百分点。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全年,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1.7亿元,应还贷款本金1.7亿元,实际回收贷款本金0亿元。截至2015年底,累计发放项目贷款1.7亿元,余额1.7亿元。
(四)购买国债:中心未购买国债。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5年底,全市结余资金存款21.12亿元。其中,活期0.43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2.33亿元,1年以上定期15.13亿元,协定存款3.23亿元。
(六)其他:截至2015年底,资金运用率79.29%,比上年同期增加25.16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44040.19万元,同比减少1.31%。其中,存款利息收入16372.85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27667.34万元。
(二)业务支出: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10620.6万元,同比降低58.82%。其中,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8418.22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1380.85万元,其他支出821.53万元。
(三)增值收益:全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33419.59万元,同比增长77.5%。增值收益率3.15%,比上年同期增加1.35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全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680万元,提取管理费用3822.42万元,上交财政度管理费用2772.18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8917.17万元,上缴财政度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6060.41万元。截至2015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9803.24万元,累计上缴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2467.91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全年,管理费用支出2500.84万元,同比降低31.94%。其中,人员经费750.43万元,公用经费148.76万元,专项经费1601.65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5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0万元。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9123.24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1.24%。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
2015年底,逾期项目贷款0万元。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为贷款余额的4%。当年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680万元,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项目贷款余额的比率为4%。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5年底,无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0.4%和5.23%。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
按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8.3%,国有企业占
29.2%,城镇集体企业占8.6%,外商投资企业占0.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2.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5%,其他占0.2%。
按收入水平,低收入群体占19.28%,中等收入群体占72.5%,高收入群体占8.22%。
(二)提取业务:全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2.18万笔44.85亿元。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7.56%(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67.6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17.95%,租赁住房占1.96%,其他占0%);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2.44%(离休和退休提取占9.1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36%,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45%,其他占2.44%)。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全年支持职工购建房84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32%,比上年同期增加1.6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59000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以下占49.8%,90-144(含)㎡占43.6%,144㎡以上占6.6%;新房占88.5%,二手房占11.5%。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18.3%,中等收入群体占77.9%,高收入群体占3.8%。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本市共有住房公积金试点项目3个,贷款额度10亿元。其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3个10亿元。建筑面积共65.6万㎡,可解决8527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2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1.7亿元。
(四)住房贡献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217.52%,比上年同期增加35.66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三倍。邯郸市统计局公布的邯郸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454元。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为10362元。
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邯郸市市辖(含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峰峰矿区、经济开发区、马头生态工业城)及邯郸县、磁县(含漳河生态科技园区)、武安市职工最低缴存基数执行标准为1420元;成安县、临漳县、永年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肥乡县、涉县职工最低缴存基数执行标准为1310元;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职工最低缴存基数执行标准为1210元。
4、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单位缴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2015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多次下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截止2015年末,最近一次利率下调是2015年10月24日,五年期以下(含五年)贷款利率下调为2.75%;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下调为3.25%。2015年10月24日起新增贷款执行新贷款利率,存量贷款自2006年1月1日起按新贷款利率执行。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
根据国家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政策措施,我中心于4月13日专门提请召开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决议,并于4月29日正式发布实施,其中就贷款最高额度做出如下调整:
购买主城区普通商品房,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当地房价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0万元。
(四)、当年发放异地贷款和贴息贷款情况
1、我中心从2009年11月就开展了省内异地贷款工作。到2015年4月,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异地贷款范围,由原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扩大到全国范围,只要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在邯郸市购买住房,都具备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2015年全市共计发放异地贷款1829户、40260.5万元。
2、截止2015年末,我市尚没有开展贴息贷款业务。
(五)、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归集缴存业务政策调整情况
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作了补充。根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补充了“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且在邯郸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外籍人员,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新修订的《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删除了“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可适当低于最低缴存比例5%”的规定,明确要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
2、提取业务政策调整情况
一是租住商品房的无房缴存职工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缴纳房租,工作单位在市主城区的,租金按每月1000元计算,工作单位在县(市、区)的,租金按每月600元计算。(单身职工提取额度减半执行)。
本人及配偶因其他住房消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以租房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是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以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是自2015年度起,缴存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度一套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本人及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双方提取额合计不超过一年所支付的物业费总额,2015年最高提取额为3000元;
四是2015年5月1日之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缴纳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的职工,可提取购房合同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到百位)。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合计金额不超过已支付的房款总额。
五是职工调离本市的,并且调入单位未在邯郸市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六是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未在邯郸市其他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3、贷款业务政策调整情况
2015年4月我市召开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决议,并发布实施,新政策内容包括:
1、提高贷款比例。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总房款的80%;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总房款的60%。
2、增加贷款额度。购买主城区普通商品房,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当地房价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0万元。
3、鼓励“商转公”贷款业务。具备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职工可将原来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4、拓宽贷款范围。由原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扩大到全国范围,只要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都可使用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贷款买房。
(六)、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综合服务平台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
随着中心业务种类日趋丰富,服务要求不断提高,2015年,中心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先后建立了中心网站、12329热线服务平台、短信服务平台、网上营业厅、自助查询服务终端等服务平台,并与邯郸市市民网联网开展网上预约服务,通过以上服务平台,提升了中心管理和服务水平,为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安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