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条件
2016年10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调整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贷款额度、办理贷款的相关项目收费以及异地互认的规定。周口快车教育将会持续关注周口市公积金新政策的最新消息,大家可持续关注。
新政贷款条件变化(已实施)
改革前: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周口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周口市已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目前仍然按照原制度执行,详情如下:
1、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的对象是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2、具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公民。
3、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单位集资建房等应出具首付证明并已签订购房合同;购买90(含)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
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5、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要出具至申请贷款之日起一年以内的房屋产权证及契税完税证明。
6、贷款人同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规定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7、采用担保方式的贷款户,要具有两个以上收入稳定、信誉良好并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夫妻双方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一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收入稳定的自然人担保;已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在办理贷款时必须以房产抵押方式办理。
贷款材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
2、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本、暂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根据不同贷款情形,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贷款流程
1、职工提供要件材料
2、管理中心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