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对象及条件
职工(以下称申请人)若想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公积金支付房租,需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等。
注:单身也可提取
提取金额
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原廉租住房和原公共租赁住房):
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
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包括商品住房、公有住房、售后公房、由单位提供的住房等):
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2000元,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
注: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提取限额。
提取时间和方式
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且不超过房屋租赁行为终止后六个月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应采用转账方式。
明日起,上海将进一步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承租市场租赁房的,每户家庭每月最高可提取2000元,但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提取限额。同时,简化租房提取要件,除廉租房、公租房外的租房申请人只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即可,无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纳税证明等资料。
近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操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操作细则》),明确了此次新政在具体的提取对象及条件、申请金额、申请资料等方面的操作细则。
《操作细则》自5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日后至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租赁行为,符合《操作细则》提取条件且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参照执行。
事实上,上海自2009年开始实施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政策以来,已多次放宽提取限额及其条件。自去年10月1日起,每户家庭每月的最高提取金额便已由1000元提高至2000元,但根据当时规定,承租本市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其他住房用于自住的,需在扣除家庭月工资收入20%后的限额内提取,而即将实施的新规,不再限定这一条件,只是规定“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