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出台公积金新政扩大受惠面
本月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记者昨日获悉,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进一步加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解决和改善自住住房的支持力度。
家庭困难职工可提公积金租房
以往,很多缴存职工反映公积金提取,只有等到购房和退休时才可使用。记者了解到,今后,住房公积金不仅可以用于买房,还可以帮助低收入群体租房、缴物业费,减轻职工生活负担。
据悉,《通知》明确了无自有住房,租住廉租房、公租房的缴存职工,可以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支付方式由职工委托中心按月在职工公积金账户支取下账并转入廉租房、公租房房租收入专户。《通知》还明确,家庭困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房屋产权证》及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发票,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缴纳物业管理费。
子女可用父母住房公积金贷款
为充分发挥公积金在家庭代际之间的互助作用,《通知》明确,我市将执行直系亲属互取互贷政策。购房时,除配偶外,可与家庭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实行互取互贷。作为共同还款人的直系亲属,可以互提个人帐户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借款人贷款。
对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执行贷款30万元的最高限额;若该职工某一正常缴存公积金的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愿为其作为共同偿还人的,最高贷款额度亦可贷40万元。职工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购房贷款最高限额仍维持为40万元。
对首套房的认定将适度放宽
对首套房的认定,过去从紧,新政将适度放宽。据了解,按照目前的政策,本地职工正常连续缴存六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政策。职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且其名下无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政策;若其名下有一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贷政策;若其名下有二套及以上住房,再次购房的,禁止向其发放贷款。
推出异地购房抵押贷款
《通知》明确指出,职工在原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转移回本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向本地中心申请购房贷款,本地中心应认可其公积金缴存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