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问答
1、哪些单位应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本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外省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是否属于住房公积金应缴存范围?
答:是。单位应按规定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外省市城镇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3、农业户口的职工是否属于住房公积金应缴存范围?
答:单位可以为本市及外省市农业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4、劳务型公司(中介)是否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劳务型公司应按规定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与用人单位约定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从事中介业务的劳务型公司应明确告之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5、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否是强制的?
答: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强制的,符合缴存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
6、缴纳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的职工是否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缴纳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的职工中,凡具有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的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7、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应以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单位在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应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8、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
如在规定时间内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等手续,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在十日内仍不办理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为职工办理委托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