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山东省政府近日出台意见,进一步明确缴存范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并严格规范公积金的使用。对超基数缴存、低于基数缴存公积金等行为将依法严惩。《意见》要求,到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个人贷款逾期率控制在1.5‰以下;住房公积金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满足业务需要,消除县级经办网点空白;各城市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未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违反规定超比例、超基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办理;违规办理的,责令改正,取消年度住房公积金考核优秀等次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少缴或欠缴公积金等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存职工享受城镇低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缴纳房租或物业费超出职工家庭收入规定比例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