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六次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调整为: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
9月11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12号),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
此次调整待遇的范围是:2014年12月31日(含)前发生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按月领取养老金和按月领取退休金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的调整。调整标准为: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部分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303元,大部分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737元,完全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2171元。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实际领取额每人每月低于860元的,调整到每人每月860元。
这是我省自2007年以来,第6次调整提高工伤人员长期待遇,将进一步有效保障工伤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特别是老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已对调待工作进行专题部署,要求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用人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政策标准,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认真核实,确保调整增加的工伤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手中,将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好。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5〕112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8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4年12月31日(含)前发生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领取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