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考察云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以人为核心的云南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进一步放宽户籍迁移政策,切实解决户口遗留问题。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同步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有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政策引导、科学推进,优先解决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存量,有序引导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切实维护公民户口登记的基本权利。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以保障民权、增加民利作为改革措施的评价标准,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因地制宜、区分地域群体。立足基本市情实际,遵循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充分考虑不同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差异,充分考虑不同群体基本条件、享受权益和落户诉求的不同,实施因城而异、分类有序的差别化落户政策。
——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承接过渡、巩固改革成果。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认真总结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改进方法措施,纠正工作偏差,巩固改革成果,统筹衔接过渡,保障“农转城”群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决防止因政策衔接不到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