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办公厅昨天发出关于贯彻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要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居住证办理工作,准确把握居住证申领条件,即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2015年11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居住证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并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自2012年开始试点以来,已有12个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其余市县尚未实施。通知要求,尚未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市县,要将此项工作作为2016年社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按照《条例》的精神,组织开展调研,了解本地流动人口数量、结构和分布情况,准确把握流动人口的需求,尽快出台本市县推行居住证制度的相关政策措施。已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市县,要认真对照《条例》规定,及时修改完善现有政策,并按照法定程序报省公安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