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方案
一、制定依据
1、《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
2、《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805号)
3、《财政部关于预拨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的通知》(财建〔2013〕921号)
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926号)
5、《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
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4〕50号)
二、主要原则
1、与中央政策配套。补贴政策首要对接财政部等四部委有关政策,特别是与中央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奖励政策配套,推动完成国家推广数量要求。
2、考虑政策连续性。综合考虑2009—2012年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政策的连续性。
3、合理划分事权。厘清省政府和市政府事权责任,省本级侧重对购买新能源公交车的支持引导,市政府作为推广应用主体,承担主要推广补贴责任,包括制定实施方案、建设基础设施、出台本地各类车型的补贴政策等。
三、补贴范围和条件
1、地域范围:湖南省14个市州。
2、对象范围:对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条件和国家政策确定的车型,给予相应财政补贴。补贴区域包括全省所有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城市。对推广应用混合动力公交客车实行定额补贴,区域限长株潭城市群之外的其他11个市州。
3、补贴标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按照“省市共担、以市为主”的原则,省内补贴按照国家补助标准1∶1给予补贴(公务车除外),其中省本级承担补贴金额的30%,市州承担补贴金额的70%。公务车实行同级采购同级财政补贴的政策,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其中省本级公务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1∶1给予补贴。中央财政和省市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购车市场价格的60%。混合动力公交客车省本级按每辆5万元给予定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