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管理科学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并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我省全国学籍系统的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建设,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指导省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各项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实施学生学籍管理,定期上报所辖县(市、区)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实施学生学籍管理;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上报所属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总、校验、上报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日常学籍管理,确保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各地应当建立健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奖惩制度,定期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认真查处、严肃追究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