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修订的《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实施,是省政府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修订《办法》的背景
制度建设是发展软环境的主要组成部分。一个地方的发展环境优劣,在很大程度上与当地出台的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有直接的关系。2008年制定实施的《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对于我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规范性文件仍然存在不符合上位法规定、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比较突出等问题,如2015年省政府共纠正18件违规文件,占到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总数的8.5%。这种情况迫切需要通过完善立法从源头上加以解决,使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在我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中得到明确和规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对于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公权力中,行政权力具有使用频率最高、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关系最密切等特点,对于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显得尤为重要而迫切。行政权力需要通过各级政府机关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来行使,如果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不当,就会从源头上导致违法行政行为发生。为了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省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体制
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属于行政监督范畴,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办法》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主体:一是各级人民政府;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有关机构、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二是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进行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