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税务稽查质效,推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以下统称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案源管理的具体流程主要包括:案源信息的收集、案源的分类处理、案源的立案分配和处理结果的使用。
第五条案源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风险导向、统筹协调、分类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税务局应当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税收大数据为支撑,以风险推送、外部转办、稽查自选为重点,以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为目标,注重处理结果的分析反馈和增值使用,形成风险闭环式案源管理的新格局。
第七条案源由稽查局归口管理。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案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下级稽查局确定的案源属于上级稽查局重点稽查对象名录范围的,应当报上级稽查局审批。
实施案源集中管理的地区,由上级稽查局审批确定下级稽查局选取的案源。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不断提高案源管理信息化水平,高效采集、有效整合税收征管数据与社会公共数据,保障案源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案源管理工作的联系与协作,建立健全国税、地税案源管理合作机制,实现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共建共享、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