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政策改革2018-08-13王新老师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已经12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

第三条 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二章准印证的核发

第五条 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

(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六条 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第七条 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

(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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