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策改革2018-08-07王华老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化肥淡季商业储备(以下简称“淡储”)工作,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保障春耕用肥供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化肥淡储工作的委托单位、承储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

化肥淡储委托单位指负责组织落实化肥淡储工作并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协议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化肥淡储承储企业指申请承担化肥淡储任务并被确认,与化肥淡储委托单位签订承储协议的企业,包括中央承储企业和地方承储企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为中央承储企业的委托单位,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为地方承储企业的委托单位。

第三条化肥淡储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化肥淡储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统筹协调落实全国化肥淡储任务、管理中央承储企业储备工作,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化肥淡储任务、管理地方承储企业储备工作。

第五条化肥淡储期限为六个月。根据地理区域和农作物季节性用肥差异情况,委托单位与承储企业可在当年9月至次年4月间协商选择任意连续6个月作为承储期。承储期确定后,非不可抗力因素不得调整。

第三章化肥淡储规模及分布

第六条化肥淡储规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请国务院批准后确定,单位为实物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复的规模范围内,根据全国化肥市场形势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年度淡储总量,并综合考虑各地农业用肥量和化肥生产能力等因素,确定中央承储企业储备任务量和分区域地方承储企业储备任务量。

第七条淡储化肥以尿素、磷酸二铵、高浓度复合肥等优质化肥为主。各区域淡储量合计后,尿素所占比例不应低于40%(按成分计)。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或中央承储企业因区域特殊需要,确需储备其他品种,应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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