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15年5月5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
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赣建发〔2014〕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经营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依照中央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开住房购买限制。1、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不再限制购买套数,不需要提供家庭住房情况查询档案,不需要提供一定年限的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也不再实行限购性规定。2、鼓励农村转移劳动力、大学毕业生及引进的各类专业人才、境外机构和个人来我市购买商品住房。3、对于外地人员在景德镇市区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依据购房合同和发票至属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房主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落户手续,并享受购房优惠政策。
二、实行购房契税补贴措施。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家庭唯一住房标准有关事项按《江西省城乡和住房建设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居民家庭唯一住房和普通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建房〔2015〕2号)执行。其所有的住房套数只在购房所在地查询。查询证明只载明所有一手住房的情况)。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且购房成交价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落实好各类优惠政策,增加住房开发贷款供应,降低个人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比例,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二套普通商品住房首付降至40%,利率下调至基本利率。对已偿还贷款的个人再次购买改善住房按首套房进行按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