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3]10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6日
大连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蓝天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36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黄标车淘汰实现机动车污染减排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3]19号)要求,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确保完成我市“十二五”污染减排任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是指市政府设立的,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纳入补贴范围提前淘汰“黄标车”的专项补贴资金。
第四条市服务业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提前淘汰“黄标车”各项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服务业委负责指导和监督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受理提前淘汰“黄标车”工作,负责审核提前淘汰“黄标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管,安排必要工作经费,用于联合服务窗口的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单据印刷以及设备购置等,负责对符合补贴范围的提前淘汰“黄标车”兑现补贴资金。
(三)市环保局负责审核申请车辆是否属于提前淘汰的“黄标车”。
(四)市公安局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提前报废,负责办理报废“黄标车”注销登记手续,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五)市交通局负责对淘汰的营运“黄标车”办理营运销车手续,出具《业户销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