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云南省党费收缴标准2016】
云南省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党费在党的事业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费是党员为党的活动提供的费用。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把按期按比例交纳党费,作为党员教育的重要内容和一项组织制度。使用党费,要勤俭节约、充分发挥有限党费的作用;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杜绝漏洞,科学管理。
第二章党费缴纳
第三条党费收缴。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按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执行,党组织上交比例按省委组织部《关于调整我省党组织党费留交比例通知》(云组发[1989]22号)和《关于调整部分党组织年收党费上交比例的通知》(云组通[1994]50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党费上缴时间。党员每月交纳一次党费,党支部应将所收党费在月底前上缴上级党组织。基层党委应在半年内将所收党费按规定上缴上级党委。各地、州、市委,省级三个工委和部分直接向省委组织部上缴党费的省级厅局,应在次年二月底前向省委组织部足额缴纳上年度党费,不得拖欠。
第五条党费缴纳办法。县级及其以上独立单位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缴纳党费,一般应通过党费开户银行转帐,不直接缴纳现金。
第六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的缴纳办法。党员自愿一次交纳一仟元以上(含一仟元)党费的,全部上交省委组织部,并附党委出具的该党员简要情况及多交党费情况说明,由省委组织部统一上交中组部,代中组部给本人开具收据,党员自愿一次交纳一百元以上、一仟元以下(不含一仟元)党费的,全部上交省委组织部。组织关系在地、州、市、县的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附党委出具的该党员简要情况及多交党费情况说明,交至各地、州、市委组织部,由各地、州、市委组织部代省委组织部给本人开具收据。该笔党费年终上交党费时一同汇往省委组织部党费帐户。党员自愿交纳超出义务交纳党费部份不足一百元的,由所在党组织收取,按正常比例上交上级党组织,不再出具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