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党费收缴标准规定

政策改革2018-07-20王新老师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是党的建设和基层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围绕增强党员意识、履行党员义务、服务党的活动,进一步明确要求、落实责任,确保党费收缴及时、使用合理、管理规范、运行安全,努力为厅直属系统党员队伍和党的建设提供有效服务和有力支持。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办事的原则;

(二)服务党员队伍和党的建设原则;

(三)管理从严、加强监督的原则;

(四)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党费收缴

(一)有固定收入的党员,以每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为计算基数。每月固定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每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对于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和补贴,比如: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二)离退休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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