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解读

政策改革2018-07-15李天扬老师

在3月28日召开的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省政府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的议案。

现行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在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企业安全生产要求等方面的规定滞后于新《安全生产法》。

此次提交的条例(草案)是江苏省有关部门在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调研论证、审议修改,由江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在强化工作职责、落实安全责任方面有诸多创新。

针对相关行业领域存在监管盲区的问题——明晰监管职责

近年来,尽管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逐步完善,但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仍然不明晰。实际工作中,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责仍然存在缺位、交叉等问题,导致相关行业领域存在监管盲区。

为界定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管范围,条例(草案)授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

为切实履行好综合监管职责,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平均每个乡镇(街道)有编制的专职人员只有1.59人,人均监管企业250家,对此——强化“双基”建设

乡镇(街道)经济总量大、企业类型多、安全监管任务重,但其安全监管力量难以满足工作所需。数据显示,目前,江苏省49.5%的乡镇(街道)安监机构没有独立运行,平均每个乡镇(街道)有编制的专职人员只有1.59人,人均监管企业250家。省人大财经委在审议意见中表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技术性很强,不是仅增加人员就能担负起的。

为此,根据江苏省的特点,条例(草案)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职责等方面进行了细化。比如,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明确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职责,要求乡镇(街道)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乡镇(街道)可以接受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经授权批准,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执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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