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进一步规范案例指导工作。《规定》有哪些亮点,修订时又有哪些考虑?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适时修改,确保案例指导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案例指导制度是司法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新事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记者采访了解到,最高检于2010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下称《2010年规定》),建立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该制度实施以来,最高检共发布了六批23个指导性案例。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开展检察案例指导工作是为了全面正确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切实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水平,该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总结和推广司法经验和司法智慧,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司法权威具有积极意义。
据了解,多年来,案例指导工作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也反映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在指导性案例的选编程序、适用效力、作用发挥、失效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研究改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工作”。最高检《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也提出要“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对此,作为改革承办单位,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适时启动了对《2010年规定》的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最高检广泛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检察院及最高检各业务部门意见、建议。
规范发布主体,适用效力进一步增强
记者注意到,《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条件和适用方式。
《规定》提出,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由最高检统一发布,并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办理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政策掌握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指导性案例虽然不具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强制适用效力,但从其规范司法办案活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制度功能以及严格的遴选发布程序、权威的发布主体等角度考虑,指导性案例对各级检察院办理类似案件仍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对此,《规定》指出,检察院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作为释法说理根据,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