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是人民内部围绕改革发展问题和涉及群众自身利益问题,在决策之前与实施过程中开展广泛协商并达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农村社会治理的核心是村民自治,这在我国《宪法》有关“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规定中得到确定。
村民自治是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实行自我管理、教育与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级协商民主制度的创建是村民自治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实践中提升村级协商民主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推进村民自治,应当加强对以下方面的关注。
村级协商民主制度形成于村民自治实践过程中。
基层协商民主制度与社会治理创新具有高度契合性,协商民主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农村社会治理的现实要求。我国乡村协商民主制度的形成是在农村社会治理中遇到现实问题后不断探索出的基本制度。为确保村级协商民主制度有序开展,需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如天津市宝坻区,于2003年创建“六步决策法”,2009年创新“一站三中心”社会管理和服务模式,2013年进一步形成了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协商民主制度的每一步推进,都需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稳步推进。
村级协商民主制度、机制与程序的建立与规范是村民自治的保障。
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选举、决策、管理与监督。由于协商民主制度能体现程序正义,维护村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与监督权,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合法性。协商民主必须有机制做保障,规范决策程序,从制度上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协商民主的程序化,不仅是协商效率提高的保证,而且是协商结果公正的必要条件。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宝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做法时指出,要坚持以机制创新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不断提升城乡社会管理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宝坻区探索了协商民主制度的机制与程序,提出民主协商议事会必须遵守议程,重大事项应在协商前向全体村民告知协商内容、形式、时间、地点、参加范围;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立、协商活动的安排和准备、协商的步骤和要求、协商意见的整理和报送、协商结果的反馈和运用等都要符合规范的程序,并由完善的知情、沟通、反馈等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作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