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厉行节约的重要举措,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党委和政府形象的迫切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出台指导意见,对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提出具体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学习领会中央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中央要求和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部署,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改革步伐,确保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符合自治区实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的目标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改革方案的落实。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负总责,各盟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要认真做好方案编制、协调推进工作,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自治区各参改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推进相关改革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总体方案》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要求推进各项改革任务,切实做好车辆封存和移交、司勤人员安置、补贴发放以及改革后公务出行保障等工作。对保留车辆要加强编制管理,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对处置车辆要做到规范透明,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于2015年年底基本完成,盟市、旗县(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于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加强舆论引导,严格工作纪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舆论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规定,阐释改革的目的和意义,全面介绍改革进展和成效,及时回应干部职工及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各项规定,认真落实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等要求。要建立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通报制度,将公务用车配备、运行维护等情况纳入政务公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