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慈善法草案关注焦点有哪些

政策改革2018-11-30王华老师

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慈善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0月30日,踯躅十多年后,我国首部有关慈善事业的基础性法律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进入实质的立法程序。

草案首次界定了慈善含义,意图开放公募市场,明确利用互联网募捐的合法性,慈善信托首次写入草案,首次明确了不同主体慈善信息公开的义务,草案在很多地方实现了突破。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草案期间,加强对互联网募捐的监管、慈善组织获得公募权是否需要两年考验期等问题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广泛关注。

禁止个人募捐是否将导致社会自救渠道被堵塞、公募权是否能够完全开放等这些公众对草案的讨论,也将使草案有了更多改进的空间。

本报约请慈善法民间建议稿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版本的主要撰写人,梳理出目前草案中最受关注的五个问题,结合草案法律条文,详细分析立法意图和可能带来的效果,力图厘清这些问题。

有关慈善法草案征求意见中的各方观点,本报将继续关注。

笔者一直关注慈善法的起草并有幸曾经参与其中讨论,也曾为其中一些制度和概念的厘清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希望尽量结合草案中的表述,探讨近来大家颇为关注的一些问题。

草案是否禁止了个人公开募捐

第三十一条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关于个人募捐自救,有人认为,禁止个人公募剥夺了个人自救权利;有人认为,个人自救的公募不属于慈善募捐,不是慈善法调整的范围,所以这种权利未被剥夺。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慈善募捐的法律界定是什么?从法理和国际经验上来看,慈善自身隐含着让不特定人受益的性质。比如,英国慈善法就明确要求登记的慈善组织必须经过“公共利益测试”,监管机关确认其是绝对的公益而非互益(比如俱乐部)或具有私益成分后才赋予其慈善组织资格。所以,一般而言,慈善募捐自然是为了不特定人利益开展的募捐,个人自救显然不在其列。

然而,就此草案而言,慈善募捐定义只强调了捐赠人的特定或不特定,未涉及受益人,慈善事业的定义中只强调了“非营利性”而没有强调“公益”或者“不特定”的属性,加之起草过程中笔者曾经历过就“不特定性”是否纳入慈善定义的争论,所以慈善募捐是否排除这种自救的募捐,下结论为时尚早。反对纳入“不特定性”的观点认为,现实中,我国有很多针对特定人的募捐(比如救助某位白血病患者),如果将这些募捐排除在慈善募捐之外,不仅和公众对“慈善”的一般认知相悖,也不利于对这些行为的规范。中国慈善法的立法虽然需要参考国外经验,但不能照搬照抄,而应当基于自身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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