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草案)

政策改革2018-07-19李一老师

一、背景情况

《行政处罚法》出台后,本市制定了市政府文件《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原《规定》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等,原《规定》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目前执法工作的实际,比如关于听证范围、较大数额标准、证据种类等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要求完善执法程序的精神,同时,考虑到本市对行政处罚听证的认识和实践相较于原《规定》制定时已经较为成熟,因此,拟将原《规定》上升为政府规章,以进一步提高该规定的效力。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共六章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听证范围,具体包括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较大数额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同时,还明确了上述较大数额的标准。二是对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听证人员的范围、听证主持人的职权和职责等。三是明确了听证参加人的范围,并对听证参加人的义务、当事人的权利以及案件调查人员的权利等作出了规定。四是对听证的告知、提出、受理和举行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规范。

三、《草案》相较于原《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

《草案》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一)对较大数额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

1、调整了较大数额的标准。(见第二条第二款)

原《规定》较大数额的标准是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草案》修改为较大数额对个人是指5000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5万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最低罚款额为5万元以上的,是指最低罚款额的1.5倍,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这样修改理由是:原《规定》的标准与1996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中规定的罚款限额是一致的。但此后市人大常委会已两次提高了罚款限额,目前最高处罚金额为30万元。我们认为,一方面随着处罚限额的大幅提高,对于行政机关,确实存在听证工作量增加的问题。但是,另一方面标准提升幅度过大又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为了平衡好相对人权益保护与执法实际承受能力的关系,我们在听取行政机关意见,并参考部分外省市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听证规定的基础上,经综合比较分析,重新确定了较大数额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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