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

政策改革2018-11-28王新老师

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促使公务员自觉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据湖北省公务员通用能力席位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属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范围的公务员,依照该规定执行。不属于该规定适用范围的其他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履职问责,依照本办法执行。其中,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条 履职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应当与公务员的考核、任用、奖惩工作相结合;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公务员受到履职问责,同时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其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问责代替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

  第二章 履职问责情形

  第五条 公务员有下列未完全履行职责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实行履职问责:

  (一)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二)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敷衍应付或者执行不力,贻误工作,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因工作质量不高或者服务态度不佳等原因,被服务对象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四)经评议或考核不能胜任工作要求的;

  (五)未完全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不履行职责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实行履职问责:

  (一)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推诿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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