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治理“利益冲突”重新定义公务员职业伦理

政策改革2018-11-28李天扬老师

治理利益冲突重新定义公务员职业伦理

  近日,江西省纪委公布九江市有100多人因为填写《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从业情况登记表》不全,而被退回整改。至此,江西省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已经结束,专项治理期间,各地各部门发现相关问题2000余个,立案查处110余人。据悉,此次填报重点是要把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近姻亲在经商办企业、投资交易、人事任免方面与本人所主管或分管、主办的工作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形填报清楚。(11月11日《南方都市报》)

  治理利益冲突一类的提法虽早已有之,但如江西这般,大规模、集中性开展专项清理,似乎并不多见。当然,就其所采取的具体策略而言,无外乎仍是以单位自查、主动填报为主,这就让公众对其效果有所怀疑。然而若放眼长远,我们或许有理由相信,此类行动极具标志意义。在某种程度上,它宣示着利益回避原则,正日益被确立为,公务员群体的职业伦理之一。这种事前干预的行事逻辑,显然有别于过去那种事后惩戒的治腐路径。

  行政系统之内,防止利益冲突的种种努力,既是基于对人性阴暗面的充分洞见,也是有鉴于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的沉重教训。过往案例表明,官员向特定关系人的利益输送,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是裙带提拔;再者就是官商合谋。凡此种种,因利益冲突治理不力而致利益勾兑不绝,可谓触目惊心。

  相较于裸官不得任要职、官员财产申报等组织内筛选程序,利益冲突填报显然是一种更严苛、更外延的职业排查过程……理想状态下,通过此类登记、治理,那些可疑的亲属关系结构,理应能被事先发现,并加以针对性的预警与调整。但也必须认识到,如此纵使真正实现了利益回避,也只是暂时让官员无人输送利益,而未能使其无法输送利益。

  随着专项治理的深入,公职人员输送利益,完全可以变得更为迂回、更为隐匿和复杂。而这一切,势必不是一张登记表所可应对。所以,根本的防腐之策,还在于建构起现代意义上的行政运作架构,以去人格化的制度手段落实社会治理,藉此彻底切断公共权力为公职人员私用的可能。

  无论如何,在现实语境内,江西的这场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还是给公职人员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高要求。只是,若置于更广阔的时空维度内,这份高要求又显得如此的入门级和底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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