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平时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党管国家公务员的原则,立足于加强领导班子和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要与调整充实领导班子、培养后备干部和思想作风建设紧密结合。
第四条 年度考核要与年终工作总结、目标管理考核、创先争优和民主评议党员等统筹安排,同步进行。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力戒繁琐。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五条 考核的对象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担任地厅级及其以下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委、人大、政协、社会团体机关及其他参照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下同)。
第六条 下列人员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从军队转业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公务员,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四)挂职锻炼的国家公务员一般由原单位派人到其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进行考核,在充分征求当地意见后,按管理权限确定考核等次。
(五)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国家公务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国家公务员,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六)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国家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七)在考核年度的上半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进行考核;下半年达到退休年龄的,原则上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