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深入深化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办学特色和专业人才培养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2016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五条学校全称: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浙江省代码:0116。
第六条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第七条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
第八条学校地址:滨文校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48号,310053)、富春校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高科路,311402)。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学校委托浙江中医药大学成立“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研究、制定学校“三位一体”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作出决策。
第十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职能组协同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处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三位一体”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浙江中医药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1-86613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