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避免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提高防范意识,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网络,特签订本安全责任书。
1.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消除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一旦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害学生,并及时通知家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2.学生家长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保护工作。一旦学生发生伤害事故,一定要保持冷静,克制情绪,不得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秩序、或侵犯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当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调解,达成谅解,取得问题的圆满解决。
3.学校要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事故与责任:
1.学校、班级、教师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安全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安全责任制;校长对全校安全负责,学校各部门责任人和工作人员对本部门的安全负责,班主任对班级的安全负责。学校与各班签订安全责任书。
2.学校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法制教育,检查安全工作。班主任老师每学期第一课应该是安全法制教育课。用《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来规范学生的言行,提高认识,防患于未然。
3.严禁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师本人负责;但属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由学生方负责。
4.教师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造成学生伤害的,由教师或工作人员本人负责。
5.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造成意外伤害的,学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于学生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学生应当承担一切责任。
6.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学校有责任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指已参加保险的学生)
7.学生在校期间(规定上学时间),校方有责任保护其不受非法侵害。
8.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伤害,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