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可视具体情况更改)

员工管理2018-10-16李一老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奖 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

  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均给予奖励:

  1. 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 在技术、产品、专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3. 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4. 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 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

  6. 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7. 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8. 全年出满勤的;

  9. 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10. 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第四条 奖励种类。

  公司可以设立如下奖励项目。

  1. 精神奖励

  (1) 记大功;

  (2) 记小功;

  (3) 嘉奖(奖状、奖品);

  (4) 授予荣誉称号。

  2. 物质奖励

  (1) 一次性奖金;

  (2) 加薪;

  (3) 晋级;

  (4) 其他(旅游、培训机会、住房)。

  第五条 奖励规则。

  1. 记大功对象。

  (1) 对公司或国家有重大贡献者;

  (2) 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 对危害公司和国家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重大损失者;

  (4) 对天灾、人祸、犯罪等现象,不顾安危,见义勇为者;

  (5) 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利润、营业额)骄人者;

  (6) 获得社会重大荣誉者。

  2. 记小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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