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一般住院补偿起付线和住院补偿比为:
1、乡级医院起付线为100-150元,住院补偿比85%-95%;
2、县级医院起付线为300-400元,住院补偿比70%-85%;
3、市级医院起付线为800-2000元,住院补偿比60%-65%;
4、省级医院起付线为2000-2500元,住院补偿比50%-55%;
5、省外医院三级及以上起付线为4000-5000元,住院补偿比40%-45%。
河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一)参合农民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和经批准转至域外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诊疗费用,除《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中所确定的不予补偿和限价补偿的项目外,均依据《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执行并按桃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标准予以报销。
(二)下列项目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1、服务项目
(1)挂号费(包括特需门诊、专家门诊挂号费),门诊、住院病历工本费;
(2)出诊费,自请会诊,外请专家手术费,点名手术费,检查、治疗,手术加快费,特需医疗服务费,陪护费,包床费,护工费,高价病床费(超出最低床位费的费用),家庭病床费;
(3)就医、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
(4)伙食(营养)费,生活用品费,洗理费,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等;
(5)输血费(包括全血、成分血和血液制品);
(6)《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范围外的诊疗项目(包括新项目、新技术、新器械、新材料等);
(7)医疗机构开展的未经物价、卫生部门审核批准的诊疗项目。
2、非疾病诊疗项目
(1)各种健美、美容、美发、美体、减肥、增胖增高等;
(2)非功能性整容、矫形等;
(3)镶牙(包括种植牙)、洁牙、牙齿畸形矫治及其并发症
(4)装配义眼、假发、假肢等;
(5)验光配镜(包括隐形眼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