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哪些报销补偿?
一、参合管理
坚持政府组织、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原则,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持有农业户口的公民应在户籍所在地以家庭(户口簿上的人数)为单位参加新农合。中小学生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在任职期间列入参合对象。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地区,在农村居住的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统筹地区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选择参加新农合。
新生儿出生当年,其父母等家庭成员已按规定参合的,凭出生证明和户口簿等材料免费办理参合手续并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参合(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重复享受待遇。
二、基金筹集
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居民收入状况相适应的筹资机制。按照国家卫计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5〕4号),2015年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已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新农合个人缴费先按120元收取,中央如有提高筹资标准要求另行调整。
新农合基金每年筹集一次,按自然年度运行。每年第四季度开始收缴次年参合自缴费用,年底基本完成,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的个人参合费用收缴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春节前后,但不得超过次年的2月底。
各地要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村居民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可以采取农村居民定时定点交纳、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农村居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村居民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村居民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不论何种缴费方式,在收缴农村居民个人参合自缴费用后,应以村委会或以参合农民家庭为单位开具规定的收费收据。
三、补偿管理
(一)门诊统筹。
1.门诊统筹补偿。
(1)补偿比例。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同一补偿比例。参合人员在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65%,各统筹地区可根据情况上下浮动5%。参合人员在本县中医院门诊接受中医药治疗纳入门诊统筹范围,其医药费用按40%比例补偿。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