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对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十类人员。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 主要救助10类人员
意见要求,各地要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机会、规则、待遇公平。并要求重点加大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及80岁以上老年人、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重大疾病患者、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救助比例应在70%以上。
意见明确,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具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以下十类人员:1.特困供养人员;2.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3.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5.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6.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7.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照相关规定执行;8.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收入应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得高出2倍);9.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完善基本住院救助 部分救助对象给予全额救助
意见还提出,完善基本住院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经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分类按比例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