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逐步扩大重大疾病病种范围,分级救治,病种定(限)额收费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病种范围及实施时间
在2013年2月底前,全省各地在巩固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心病医疗保障水平的基础上, 要全面推开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种重大疾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
二、分级定点救治
重大疾病按照病种分级定点救治。
(一)分级定点救治原则。
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胃癌、结肠癌、直肠癌、i型糖尿病、甲亢等疾病应主要在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或在省、市级医疗机构支援下进行救治。
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等疾病,原则上依托县级医疗机构做好紧急处置工作后转送具备条件的定点医院救治。
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唇腭裂等疾病原则上依托县级医疗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做好初步检查工作后转送具备条件的定点医院救治。
此外,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和重性精神病患者也可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救治。
(二)省级定点救治医院。
省卫生厅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根据执业范围、实际收治能力及专项技术准入许可等情况,择优选择具备较高水平的医院作为重大疾病省级定点救治医院。重大疾病省级定点救治医院标准和省级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院名单由省卫生厅另行下发。
(三)市县级定点救治医院。
各市(州)卫生局参照重大疾病省级定点救治医院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并结合执业范围、实际收治能力及专项技术准入许可等情况确定市(州)和县(市、区)定点救治医院,并报卫生厅备案。
三、定额(限额)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