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医保新政缴费和报销比例

医疗保险2018-08-30王华老师

日前,滁州市出台文件,明确“各县(市、区)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在全市范围内各定点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刷卡费用,均由各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相互结算。”此举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也方便了群众。

近年来,随着社保人群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该市社保卡发放量逐年增加,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以外刷卡就医日益增多。由于结算业务量大、手续繁琐,导致异地报销结算效率一直低较,给参保人使用社保卡造成诸多不便。

针对这一问题,滁州市社保中心对全市社保人群信息进行筛选、采集和传输,实现信息共建共享,优化简化原有医保结算办理流程,实现具体结算业务在社保经办机构系统内完成。各县(市、区)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在滁州市范围内各定点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后,可由各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相互结算。各定点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不需再向所在地以外的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和账户信息以及变更材料。

【延伸阅读】

养老保险调整养老金的最新政策

从市人社部门获悉,今年开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增加到每人每月75元、缴费补贴增加、缴费档次增多、转移接续办法更加明确。根据滁州市出台的《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对政策进行了调整。

缴费档次增至13档,最高可缴3000元

《实施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

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账户余额可全部继承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并将个人账户全部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按之前政策规定剔除政府补贴。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亲属从参保人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提供死亡人员火化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申领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10个月的金额。据介绍,这一新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减轻参保居民家庭的丧葬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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