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员可享受?保障范围是什么?
按照《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参保人不再缴费。
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起付标准是多少?
据了解,城乡居民在一个保单年度内住院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累计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0.7万元及其以上的,由大病保险按分段赔付标准给予赔付;年内首次享受大病保险政策后再次发生住院(或多次)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累计个人自付费用的相应赔付标准减去已赔付金额后给予赔付,即大病保险起赔额(免赔额)为0.7万元。参保人员从1月1日起开始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大病保险政策与我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大病保险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统一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确定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承保。
大病保险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相应的赔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赔付比例越高。参保人员在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累计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分四段累进计算赔付。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最高赔付不设封顶线。
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金额赔付比例:0.7万元(含0.7万元)~2万元以下赔付50%;2万元(含2万元)~5万元以下赔付60%;5万元(含5万元)~10万元以下赔付70%;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80%。
如何申请?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已经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在各区县医保中心(新农合中心)或中国人寿泸州分公司各营业柜面、各乡镇服务网点办理;2015年起逐步实现在全市范围定点医院实时结算,即在病人就医医院与基本医疗保险金同步结算,无须再到医保中心(新农合中心)或中国人寿泸州分公司办理;对于异地就医或非实时结算医院的住院人员,仍需到各区县医保中心(新农合中心)或中国人寿泸州分公司各营业柜面、各乡镇服务网点办理;参保人员在申请时需要提供提供资料包括参保人员身份证、银行账户,若非病员本人账户,需同时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