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健全多次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更好地解决参保人员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蚌政[20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完善大病保险相关政策,逐步提高患大病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现大病保险即时结算,稳步提高大病保险保障绩效。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保障基本。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功能拓展,重点是减轻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负担。保障水平要与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宜。
2.坚持政府主导。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监管指导。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承办大病保险,提高大病保险资金使用和服务效率。
3.坚持统筹协调。大病保险要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相互衔接、协同发展,共同构筑“保基本、守底线”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