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14号)。为了让广大参保居民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什么是大病保险?
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指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初次报销后的自付费用(以下简称自付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下简称起付标准)的,再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由商业保险公司给予补偿的制度。它是政府组织开展的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和延伸,是我市医疗保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为什么要出台大病保险政策?
一是国家和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二是健全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需要;三是提高我市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缓解参保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需要。
3.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大病保险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在渝高校大学生、独立参保的新生儿(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4.参保人员还需要缴纳费用吗?
我市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承办,所需资金从当年居民医保筹集的资金或历年结余基金中划转,参保人员个人不另外缴费。
5.大病保险怎么进行补偿?
参保人员在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分三段累进计算补偿,详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