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大病保险实现全覆盖的解读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及的5个词语与保险行业直接相关,按照出现的次序分别是大病保险、巨灾保险、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在这其中,大病保险不仅是第一个被提及,而且也是唯一一个两次提及的与保险业直接相关的词语。
第一次出现是在回顾2015年的工作时,第二次则是在谈及2016年的工作重点时,指出2016年“要实现重大疾病保险的全面覆盖”。而在更早之前举办的2016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也明确提及实现大病保险的全面覆盖是今年的重点工作。
作为首项从国家层面明确由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的医疗保障制度,大病保险工作的进展,无论是对于政府而言,还是对于商业保险公司而言,显然都是非常重要的。
在2015年举行的中国保监会举办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视频工作会议上,保监会副主席黄洪的一番话,透彻地说明了这一点,他指出,保险业要从国家治理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全面实施大病保险的重大意义,一是大病保险是用中国式办法解决医改世界性难题的新途径,集中体现了我国医改的道路自信;二是大病保险是将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重大制度创新,充分展现了我国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将医改持续推向深入的制度自信;三是大病保险为保险业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承载了党中央、国务院的殷切期待。
一句话,大病保险工作关系着政府的脸面,保险公司的发展空间,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1、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后,进一步的制度安排
国内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随着国力的不断增强而不断向更高水平发展,尤其是对于城乡居民而言,从最初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到新农合以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确立,再到大病保险制度的出台,以及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保障层次的丰富,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保障力度不断强化。
其中,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后,为防止城乡居民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而出现的一种制度安排,显然是整个医疗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其实早在20世纪末,伴随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对于医疗保障需求的增加,国内一些地区就已经开始自发探索大病医疗保险。只是当时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尚未确立,大病医疗保险就更显得遥遥无期。